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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江西举报非法集资最高可奖10万元

2018-02-14 防忽悠指南针

中国江西网讯 2月11日,记者获悉,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公安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修改完善后的《江西省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正式施行。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举报

    《办法》适用于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来信、来电、来访、网络等方式,举报在江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非法集资行为,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级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处非办,设在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各级公安部门负责对举报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进行查处,各级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对举报的所主(监)管行业的非法集资行政案件进行查处,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保障。

    省处非办设立“961555”全省统一非法集资举报电话受理电话举报。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公开举报地址、电子邮件等举报途径,方便举报。

    非法集资是指

    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有权机关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非法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擅自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为非法集资活动相关产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等行为。

    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举报人提供实名、联系方式,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立案调查。

    有这些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举报线索已进入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程序;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奖励举报时间在先的举报人

    《办法》指出,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举报时间在先的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集体领取,自行分配。

    对于跨区域非法集资行为,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在不同地区举报,且分别对该区域处置工作提供线索的,可分别予以奖励。同一举报人在不同部门、不同区域举报同一事实的,不给予重复奖励。

    各级处非办、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不得推诿、拒绝举报,属于本单位权限内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不属于本单位权限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举报线索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相关部门接到移交线索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查处工作。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受理举报并立案调查查证属实的,应在查证属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同级处非办。同级处非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是否奖励。

    各级处非办可以采取“一案一议”或集中处理的方式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核并发放奖励。采取集中处理的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特别重要的线索应及时予以认定并发放奖励。

    专款专用奖励可达10万元

    《办法》指出,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件到案件查处机关同级处非办领取奖金。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放弃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各地可结合地方经济实力、财政收入水平及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需要,按涉案金额的一定比例分别设定各级举报线索的奖励标准。

    ●举报奖励级别及额度根据被举报行为的违法程度及举报人对查处工作的帮助程度分以下三个等级:

    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情节较轻,不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奖励;

    被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给予举报人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奖励;

    举报涉案金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在全国或全省有较大影响的大要案的,在案件司法判决生效后,再次给予举报人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一次性奖励。

    对举报人人身安全可进行保护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办法》明确,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工作人员在受理举报、办理举报奖励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的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

  &nbs 46 32396 46 14941 0 0 3208 0 0:00:10 0:00:04 0:00:06 3208p; 举报人人身安全因举报行为受到威胁要求提供保护的,公安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江南都市 报)

文章来源:中国江西网,特此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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